028-38111919
133-4095-9599

您所在的位置: 段文全律师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段文全律师 段文全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3年。之前曾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后辞去公职。现为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方面钻研颇深,专注于企业合规法律业务,为公司及股东提供卓有成效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段文全律师

电话号码:028-38111919

手机号码:13340959599

邮箱地址:233758407@qq.com

执业证号:15114200910495932

执业律所: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春熙广场春熙国际商厦24楼

成功案例

车辆因超载翻车 损失被判自己承担

2008年6月,某运输公司一辆满载原油的油罐车侧翻在某段公路旁的大沟内,在事故中没有人员的伤亡,但事故造成油罐车报废,35吨原油泄漏,马路旁边污染严重。如此严重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呢?运输公司自信满满,认为公司交了保险,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然而,保险公司也有自己不予赔偿的理由。双方几经交涉,未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最终2010年3月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经审理查明,出事的油罐车核定载重量为12吨,而事故发生时该车装载原油54.12吨,严重超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于油罐车严重超载造成的,对运输公司主张的原油损失不同意赔偿。而运输公司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超载免责,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坚持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超载属违法行为,运输公司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装载的原油应属谋取违法利益,违法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未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对此做出明确约定,但运输公司作为专业运输机构,对车辆超载违法应属明知的常识范围,运输公司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主张不成立,依法驳回了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载损失的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